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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时可以改变评审规则吗
作者:  上传时间:2022-01-27 20:49:35    点击:390
提问
某化工项目计划投资360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页面的截图,以证明其满足投标资格条件。投标截止时,共有三家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评审时发现,有两家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关查询资料。评标委员会以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为由否决了这两份投标文件。
请问评审专家这样做是不是有点草率?是否可以由评审专家现场登录相关网站查询投标人的信用状况?由于这个项目比较紧急,重新招标时间上不允许。
解析
评标委员会的做法是合理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令第 12 号)第十七条同时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审时,投标文件以外的其他资料,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人应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页面的截图,以证明其满足投标资格要求。而该投标人未提供相应网站的查询页面截图,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专家可以对该投标文件予以否决。问题中提到的在评审现场由评审专家现场登录相关网站进行查询以判断投标人资格是否符合的做法,相当于临时修改评审规则,应不予支持

 

延伸阅读

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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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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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令第 12 号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来源:《招标采购常见问题汇编——解疑释惑4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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