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作中时常有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发生,导致采购活动受阻。遇到此类问题该如何处理呢?相关的法规条文如何理解?本期汇总了财政部网站“留言咨询”板块的部分答复,供参考。
01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第一次挂网有2家供应商报名后不足3家失败了,第二次挂网也只有2家供应商参与报名,这种情况可不可以报财政部门批准,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答:按照74号令的规定,竞争性谈判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当至少有三家。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将在下一步修订74号令时予以完善。
02
某项目如果采用询价、谈判或者磋商方式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但采购过程两次招标都只有一家供应商投标,采购人是否可以决定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几次招标都只有两家投标,该如何处理?
答:1.若留言所述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如果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单一来源采购适用的情形,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方式采购,若有效响应供应商始终为2家,采购人可重新评估采购需求,根据项目特点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修改采购文件,确保采购活动正常进行。
03
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项目,报价和实质性响应供应商有时为2家(即使重新采购也还是2家),对于这种情况,无法以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而又不是唯一供应商也无法以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请问如何处理?
答: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第三十七条规定,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关于留言所述,竞争性谈判项目只有2家实质性响应情况下如何处理问题,目前无相关制度规定。此种情况下,如果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且连续两次均只有2家供应商响应的,可以参照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04
我单位采购项目预算100余万元,公开招标,仅2家供应商报名参与,废标。(废标后我单位已知晓双方报价) 我单位经报财政部门同意,改为竞争性谈判,预算价格未变动。谈判报价时,供应商提高报价,紧贴预算价报价,两家报价差距2400元。中标价格高于原公开招标报价近30万元。我单位认为利益受损。公开招标报价、竞争性谈判报价是否应有关联,是否公开招标报价为竞争谈判的第一轮报价。是否有解决办法,保障单位利益?
答:1.所述情形中,如果供应商最后报价远高于公开招标时的报价,则供应商可能涉嫌串通报价。你单位可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请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2.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谈判时,二者报价没有必然联系。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相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可以将公开招标时报价作为参考。采购人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采取妥善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05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出现以上情形的项目,招标失败后想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是否要重新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招标失败后,失败能直接转入谈判环节?“招标未能成立”是否能理解为重新招标失败?
答: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不用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是指第二次公开招标依然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06
请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是否可以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直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如果可以,是否不用再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如果可以,需要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吗?
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开展公开招标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人转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不需要财政部门审批。
07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库(2015)12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这里的采购过程是指磋商开始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有三家以上,磋商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只有两家的情况下,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请问符合资格条件是指通过资格性审查还是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答: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2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这条规定的适用情形为竞争性磋商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进入磋商过程中,符合采购人技术等方面要求的供应商为2家,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由2家供应商提出最后报价。符合资格条件是指通过资格性审查。
08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只有两家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是否可以继续进行?
答:竞争性磋商时,首次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必须达到三家。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