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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企业经营连续三年盈利”作为评审因素是否属于不合理要求?
作者:  上传时间:2022-11-28 17:17:18    点击:10565
 问题
招标文件中将“企业经营连续三年盈利”(不要求盈利多少,只是要求盈利)作为评审因素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解析

要求供应商为三年连续盈利企业属于合理要求。供应商为三年连续盈利企业,有利于保证合同顺利履行,且不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

 

 

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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