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为统一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我部组织对《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进行了修订,并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要求,将名称变更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于2022年11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联系邮箱:chengm@mohurd.gov.cn
2.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信封请注明“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00835
附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征求意见稿)》
3 建筑空间能够通过水平或垂直交通空间正常出入的。
3.1.2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各自然层楼面或地面处围护结构外表面的水平面积之和计算;无围护结构的,以围护设施外表面的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3.1.3 建筑工程在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等未竣工阶段,建筑面积应按建筑设计图纸尺寸计算;竣工后,建筑面积应通过实地测量获取。
3.2.1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的,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3.2.2 建筑物楼面、地面、顶面为斜面、曲面等非水平面的,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部位,不计算面积。
3.2.3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部位,不计算面积。
3.2.4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3.2.5 出入口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3.2.6 建筑物架空层,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3.2.7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3.2.8 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连廊,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3.2.9 立体车库等,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3.2.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3.2.11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以外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3.2.12 窗台与室内楼面或地面高差在0.40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窗台与室内楼面或地面高差在0.15m及以下的,应计算全面积;窗台与室内楼面或地面高差在0.15m以上、0.4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2.13 有围护设施的挑廊、檐廊、室外走廊,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1/2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3.2.15 门廊、有柱雨蓬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1/2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3.2.16 建筑物凸出顶部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应按其围护结构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3.2.17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围护结构为曲面或变截面的,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部位,不计算面积。
3.2.18 建筑物的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等竖井、电梯井、烟道及室内楼梯(间),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设备层、转换层、避难层、局部楼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3.2.19 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1/2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3.2.20 阳台、入户花园等,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3.2.21 车棚、货棚等,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3.2.22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设备层、转换层、避难层、局部楼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在低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
3.2.23 建筑物的其他建筑空间,有围护结构的,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有围护设施的,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8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竖井、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搜建筑(ID:sjz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