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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标,你必须知道的4个真相!
作者:  上传时间:2022-11-14 16:52:18    点击:967
 
 

真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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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样品在开标后送达是否被废标?

 

样品并不是投标所必须的,当书面材料不能准确判断是否满足招标要求时,可以要求提供样品,因此,样品可以用来辅助评标

具体情形有:
情形一:如果招标文件明确限定了递交样品的时间,也把样品作为资格条件,那么样品在开标后送达则会被废标。

情形二:如果样品只作为评审因素,样品在开标后送达,招标单位可以拒收样品,这种情况样品的得分为零,其他投标材料还是允许参加评审的,但不能否决投标。


真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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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人员能否参加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所以,招标代理公司人员不能作为评标专家,但是可以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首先没有法律规定招标人代表必须是招标人本单位员工;其次,也没有禁止招标代理公司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

所以,招标代理公司人员完全可以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不能参加评标的人员是招标项目的主管单位人员和监督部门人员,因为评标委员会也是被监督的对象,评标库中的专家在遇到本单位的招标项目时,也只能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


真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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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书落款时间是否等于投标文件生效时间?

 

电子招投标评标时,经常发现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的时间早于投标函的落款时间,也就是说投标人在投标函上实际盖章的时间与落款时间不一致,但这并不构成投标文件弄虚作假。

投标函的落款时间首先不能晚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也就是开标当天;其次,投标函的落款时间也并不是必须与实际签章时间一致,可以把落款时间理解为投标文件的生效时间,虽然提前盖好章,把材料交给了招标人,但此时该投标函并未生效,待到开标当天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并不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真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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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投标人综合评审排名并列第一该怎么推荐?

 

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中,对这种情况给出了判定原则:当得分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也恰好相同的并列。

这种情况适用于政府采购类的项目,其他项目类型并不一定能直接适用这个法规,但可以参照这条法规背后的判断原则,考虑周密的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甚至可以将排序方法更加细化,约定的越清楚,给评标委员会带来的评审难度和产生争议的可能性也就越低。

 

 

 

来源:招投标一老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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